輕紡城之惑
2012-9-11
核心提示:不久前,包括方丹紅在內的幾位輕紡城市場經營戶,經營多年的20多種花樣被人登記,這些經營戶也轉眼成為被告。在經營者看來,這是一起司空見慣的訴訟。然而,原被告雙方罕見的對抗氣氛,卻不由得激發人們追問:到底誰才是真正的權利人?這一追問,幾乎道出了近幾年輕紡城所有花樣版權糾紛中的困惑。
然而,一個現實尷尬是:原被告雙方可能都不是真正權利人,而部分真正的權利人卻并不在乎自己的這一權利。因為這一點,大量權屬不明的花樣在輕紡城流通,形成法律明文保護的“灰色地帶”,這些花樣也成為經營戶們的“定時炸彈”。在輕紡城內,讓方丹紅類似的遭遇不再重演,也就成了當務之急。
A困惑
有多少“花樣”游離在“灰色地帶”?
“中國輕紡城市場上到底有多少種花樣在流通?”
談到這個問題,即便是相當熟悉業務的紹興縣工商局輕紡城分局副局長丁黎明,也坦承“說不出來”。這不單單是丁黎明的困惑,如今的輕紡城,相信任何一個人都沒法將流通其間的花樣種類報出一個確切數字來。
去年,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的一份法律文書披露,目前中國輕紡城市場上出現的花型圖案起碼在10萬種以上。然而,這也僅僅只是個概數。
為什么輕紡城流通的花樣無法統計?原因正在于大量的花樣沒有登記在冊。那么,在整個輕紡城這類未登記的花樣又有多少?
丁黎明告訴記者,2000到2008年間,整個中國輕紡城登記的花樣不足1000種。自2008年中國輕紡城花樣登記管理保護辦公室(俗稱“花樣辦”)成立以來,從這里登記出去的花樣大約有1.6萬個,僅僅去年,就登記了4800多個,而去年全省花樣登記的種類也才1萬個左右。“從這個辦公室登記出來的花樣版權,就占了全省的半壁江山。”
若以整個輕紡城花樣有10萬種以上論,目前未經過“花樣辦”這個主要登記窗口登記的花樣所占比重已在80%以上,即便排除在其他口子登記的花樣,輕紡城未登記花樣的數量比例也是相當驚人的。
那么,這部分未登記的花樣處于一種什么狀態?
從記者調查的情況看,這些花樣主要分為三類:一類是原創者雖未登記但已在QQ空間上予以發布作為原創證據;第二類是原創者仍放在自己的花樣庫,出于保密尚未登記也未在空間或其他網站上傳;第三類是市場經營戶通稱的“公版”,也就是在市場上流行多年,早已找不到“主人”,大家都在用的那些花樣。
在這三類花樣中,第三類花樣處境可以說最為尷尬。這些權屬不明的花樣往往游離在法律明文保護之外的“灰色地帶”,它們的權利歸屬問題平常從未進入人們的視野,一旦發生版權糾紛,要界定它們的權利歸屬往往成為棘手的難題。
B尷尬
真正的權利人并不在乎自己的權利
權屬不明的花樣糾紛一旦走上法庭,對當事人和法院來說,都是一種尷尬:因為追問到最后,原被告雙方可能都不是真正的權利人,而真正的權利人又不會主動現身。
紹興縣人民法院民三庭的一份調研報告顯示,這些年來,該庭受理的花樣版權糾紛案中,被告人對于原告的起訴,內心大多是不信服的。被告中絕大多數的理由,就是認為原告也并非權利人,因而無權主張權利。
這些抗辯理由也是各種各樣。有的被告認為自己經營的花樣是“公版”,幾年前就流行;有的認為雙方都是抄襲國外或外地;有的直接指稱原告沒有創作能力;有的被告宣稱自己在原告注冊前就已經進行了版權登記。然而,一個奇怪的現象是,持這些抗辯理由的被告幾乎都無法證明自己是原創人。也就是說,真正的權利人可能另有其人。
對于這種現象,輕紡城北市場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經營戶解釋說,這其實是多年形成的一種“潛規則”。“雖然市場上流通的很多花樣都不是經營戶創作的,但大家都在使用,而且用了很久,早就把它當成公共的東西,如果有人將這個花樣做了登記說是自己的,無疑是破壞‘潛規則’,犯了眾怒。在大家看來,這種行為就是‘缺德’的。”
另一方面,有人正是看到了市場流通的花樣權屬不明,通過種種方式將不屬于自己原創的花樣登記在自己名下,繼而向法院起訴索賠,并把這當成職業。這種帶“惡意”的“搶先登記”,更是令市場經營戶深惡痛絕。一位經營戶直言不諱地告訴記者,“一個花樣索賠3萬元,打一次官司,涉及到幾十個花樣,如果原告勝訴馬上就發財了,比我們辛辛苦苦一年賺的都多。”
一邊是牟利訴訟,一邊又無力提供反證,審理這類案件,法院也是如坐針氈。
紹興縣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長陳偉告訴記者,版權登記證書確實并非權利證書,但裁判者在無法確定創作人的情況下,只能根據優勢證據原則,將作品最先持有人推定為創作人。因此,搶先登記、惡意登記往往有證據效力,客觀事實與法律事實之間常有差距,如果被告不拿出反證,往往就要遭遇敗訴風險。對法院來說,勝訴的原告只是推定的權利人,如果真正的權利人過后主張權利,法院就可能承擔判錯案的風險。這也正是陳偉的憂慮所在。
正因為如此,民三庭在輕紡城內開設了一個“涉訴花樣公示欄”,這一方面是對真正權利人的保護,其實何嘗不是對法院自身的保護。陳偉也一直主張,最重要的是,真正原創作者應該及時主張權利,這樣,整個輕紡城花樣版權保護也才更加順暢。
C追問
輕紡城成千上萬的“花樣”都從哪來?
但是,那些真正的原創者又在哪里?
從記者大量走訪市場經營戶的實際情況看,這些花樣,只有少部分是經營戶們原創或者通過正規途徑購買。除此之外,相當大一部分都是被他們視為“公版”的花樣。而這些所謂“公版”也并非沒有真正權利人,它們往往是從大企業里流出來的。大企業研發能力強,花樣更新換代快,一個花樣往往做一單生意也就不要了,而這正好流入市場為大家“公用”。
這種情況的發生,尤其以“四大花王”及一些大型的印花企業最為明顯。
浙江紅綠藍紡織印染有限公司(簡稱“紅綠藍”)副總經理黃新明告訴記者,到目前為止,公司設計的花樣達2萬只,但是,真正登記的只有1300多只。“一般來說,市場銷售好的,我們才會去登記,沒有登記的花樣,我們一般上傳在自己QQ空間上。”對于大量棄之不用的花樣流入市場成為“公版”,黃新明表示也很清楚,但他們根本無暇顧及。
那么,這種流入市場成為“公版”的花樣又有多少?
丁黎明給記者提供了一個數字:目前,輕紡城市場上的經營戶有2萬多家,最保守估計,有花樣設計研發能力的至少有500家。另外,輕紡城還有107家專門從事花樣設計的公司。也就是說,如果這些企業每年都有一部分花樣流入市場,那么日積月累,整個市場上的“公版”花樣也就隨處可見。這些看似權屬不清的花樣,也最易發生版權糾紛。
處于“灰色地帶”的花樣,還有一個重要來源,就是令人深惡痛絕的仿冒。
在中國輕紡城,一直存在著這樣一個現象:有些公司開發了一個新花型,盡管還處在試樣階段,但市面上卻已有人掛出了該款產品。究其原因,加工企業和內部員工成為泄露產品核心信息的“源頭”。正是因為這一點,黃新明說,“紅綠藍”每個月在精工大廈展示中心展出的花樣,一定要將最好的保留不拿出來,否則馬上就會被仿冒。
遭遇被仿冒,浙江益眾紡織服飾有限公司(簡稱“益眾”)就是一個生動的例子。
據“益眾”負責人沈建華介紹,他曾雇傭過一個員工,對方干了沒幾個月就“跳槽”了。沒幾天,沈建華便發現市場上有家門市部在賣跟他一模一樣的花樣,以至于有些客戶還以為他開了新店。后來,他才知道,這家門市部老板正是那個員工的舅舅。那名員工來公司工作的真正目的,是來獲取“益眾”的樣品及客戶資源等信息。
D途徑
兩種嘗試:“公益花樣庫”和“畫稿交易會”
在業內人士看來,在大量來源不明的花樣充斥輕紡城的現狀下,方丹紅等幾名經營戶所經營的花樣被人搶先登記并被起訴,已是一個極普遍現象。它表面上是“廣東登記浙江不登記”的問題,但實質上卻是“無主”花樣如何確權的難題。
記者從紹興縣人民法院了解到的最新情況是,方丹紅被訴一案中,雙方都不愿意調解。這一案例已經證明,在花樣權屬不明的情況下,搶先登記帶來的往往是原被告雙方的劇烈對抗。這是真正權利人不積極主張權利所帶來的后患,如果這些花樣的權屬始終得不到明確,這種后患也將一直存在。
然而,更大的難題是,如何讓這些處于“灰色地帶”的花樣權屬變得明晰?
紹興縣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長李籽蘇在深入調研后發現,輕紡城部分市場主體沒有花樣來源,或者承擔不起花樣版權購買成本,如不抄襲,將喪失從事輕紡貿易謀生的手段,其對司法導向的責難,裁判者更是難以應對。若真的加大司法打擊力度,遏制該部分市場主體的侵權,很可能將該類市場主體擠出市場,引發一時期內市場經營戶數量的下滑。
在這一現實情況下,紹興縣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長陳偉主張從該類市場主體利益出發,建議司法協同行政機關、商會等行業組織,鼓勵民間力量建立公益性的花樣庫,收集市場上的通用花樣在地方市場進行公示,或者建議大企業捐贈自己研發而又決定不用的花樣,使輕紡城大部分中小市場主體有花樣可免費選擇。
在陳偉看來,這種形式既鼓勵了花樣創新,又不絕現行大部分市場主體的生存之路。在中國輕紡城特定市場內,法院可以像認定QQ空間、搜狐、新浪等知名大型網絡服務商一樣,認定該公益性花樣庫花樣來源可作為被告免責事由的初步證據。
其實,行政機關也有類似的思路。
輕紡城工商分局副局長丁黎明就告訴記者,他們也在設想通過畫稿交易會的形式,為經營戶與花樣創作者搭起一個平臺,讓他們雙方通過買賣或者其他方式達成花樣使用協議,如果這種機制能推廣開來深入人心,輕紡城的花樣權屬也就能更加清晰,花樣版權糾紛也有望大幅減少了。
然而,一個現實尷尬是:原被告雙方可能都不是真正權利人,而部分真正的權利人卻并不在乎自己的這一權利。因為這一點,大量權屬不明的花樣在輕紡城流通,形成法律明文保護的“灰色地帶”,這些花樣也成為經營戶們的“定時炸彈”。在輕紡城內,讓方丹紅類似的遭遇不再重演,也就成了當務之急。
A困惑
有多少“花樣”游離在“灰色地帶”?
“中國輕紡城市場上到底有多少種花樣在流通?”
談到這個問題,即便是相當熟悉業務的紹興縣工商局輕紡城分局副局長丁黎明,也坦承“說不出來”。這不單單是丁黎明的困惑,如今的輕紡城,相信任何一個人都沒法將流通其間的花樣種類報出一個確切數字來。
去年,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的一份法律文書披露,目前中國輕紡城市場上出現的花型圖案起碼在10萬種以上。然而,這也僅僅只是個概數。
為什么輕紡城流通的花樣無法統計?原因正在于大量的花樣沒有登記在冊。那么,在整個輕紡城這類未登記的花樣又有多少?
丁黎明告訴記者,2000到2008年間,整個中國輕紡城登記的花樣不足1000種。自2008年中國輕紡城花樣登記管理保護辦公室(俗稱“花樣辦”)成立以來,從這里登記出去的花樣大約有1.6萬個,僅僅去年,就登記了4800多個,而去年全省花樣登記的種類也才1萬個左右。“從這個辦公室登記出來的花樣版權,就占了全省的半壁江山。”
若以整個輕紡城花樣有10萬種以上論,目前未經過“花樣辦”這個主要登記窗口登記的花樣所占比重已在80%以上,即便排除在其他口子登記的花樣,輕紡城未登記花樣的數量比例也是相當驚人的。
那么,這部分未登記的花樣處于一種什么狀態?
從記者調查的情況看,這些花樣主要分為三類:一類是原創者雖未登記但已在QQ空間上予以發布作為原創證據;第二類是原創者仍放在自己的花樣庫,出于保密尚未登記也未在空間或其他網站上傳;第三類是市場經營戶通稱的“公版”,也就是在市場上流行多年,早已找不到“主人”,大家都在用的那些花樣。
在這三類花樣中,第三類花樣處境可以說最為尷尬。這些權屬不明的花樣往往游離在法律明文保護之外的“灰色地帶”,它們的權利歸屬問題平常從未進入人們的視野,一旦發生版權糾紛,要界定它們的權利歸屬往往成為棘手的難題。
B尷尬
真正的權利人并不在乎自己的權利
權屬不明的花樣糾紛一旦走上法庭,對當事人和法院來說,都是一種尷尬:因為追問到最后,原被告雙方可能都不是真正的權利人,而真正的權利人又不會主動現身。
紹興縣人民法院民三庭的一份調研報告顯示,這些年來,該庭受理的花樣版權糾紛案中,被告人對于原告的起訴,內心大多是不信服的。被告中絕大多數的理由,就是認為原告也并非權利人,因而無權主張權利。
這些抗辯理由也是各種各樣。有的被告認為自己經營的花樣是“公版”,幾年前就流行;有的認為雙方都是抄襲國外或外地;有的直接指稱原告沒有創作能力;有的被告宣稱自己在原告注冊前就已經進行了版權登記。然而,一個奇怪的現象是,持這些抗辯理由的被告幾乎都無法證明自己是原創人。也就是說,真正的權利人可能另有其人。
對于這種現象,輕紡城北市場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經營戶解釋說,這其實是多年形成的一種“潛規則”。“雖然市場上流通的很多花樣都不是經營戶創作的,但大家都在使用,而且用了很久,早就把它當成公共的東西,如果有人將這個花樣做了登記說是自己的,無疑是破壞‘潛規則’,犯了眾怒。在大家看來,這種行為就是‘缺德’的。”
另一方面,有人正是看到了市場流通的花樣權屬不明,通過種種方式將不屬于自己原創的花樣登記在自己名下,繼而向法院起訴索賠,并把這當成職業。這種帶“惡意”的“搶先登記”,更是令市場經營戶深惡痛絕。一位經營戶直言不諱地告訴記者,“一個花樣索賠3萬元,打一次官司,涉及到幾十個花樣,如果原告勝訴馬上就發財了,比我們辛辛苦苦一年賺的都多。”
一邊是牟利訴訟,一邊又無力提供反證,審理這類案件,法院也是如坐針氈。
紹興縣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長陳偉告訴記者,版權登記證書確實并非權利證書,但裁判者在無法確定創作人的情況下,只能根據優勢證據原則,將作品最先持有人推定為創作人。因此,搶先登記、惡意登記往往有證據效力,客觀事實與法律事實之間常有差距,如果被告不拿出反證,往往就要遭遇敗訴風險。對法院來說,勝訴的原告只是推定的權利人,如果真正的權利人過后主張權利,法院就可能承擔判錯案的風險。這也正是陳偉的憂慮所在。
正因為如此,民三庭在輕紡城內開設了一個“涉訴花樣公示欄”,這一方面是對真正權利人的保護,其實何嘗不是對法院自身的保護。陳偉也一直主張,最重要的是,真正原創作者應該及時主張權利,這樣,整個輕紡城花樣版權保護也才更加順暢。
C追問
輕紡城成千上萬的“花樣”都從哪來?
但是,那些真正的原創者又在哪里?
從記者大量走訪市場經營戶的實際情況看,這些花樣,只有少部分是經營戶們原創或者通過正規途徑購買。除此之外,相當大一部分都是被他們視為“公版”的花樣。而這些所謂“公版”也并非沒有真正權利人,它們往往是從大企業里流出來的。大企業研發能力強,花樣更新換代快,一個花樣往往做一單生意也就不要了,而這正好流入市場為大家“公用”。
這種情況的發生,尤其以“四大花王”及一些大型的印花企業最為明顯。
浙江紅綠藍紡織印染有限公司(簡稱“紅綠藍”)副總經理黃新明告訴記者,到目前為止,公司設計的花樣達2萬只,但是,真正登記的只有1300多只。“一般來說,市場銷售好的,我們才會去登記,沒有登記的花樣,我們一般上傳在自己QQ空間上。”對于大量棄之不用的花樣流入市場成為“公版”,黃新明表示也很清楚,但他們根本無暇顧及。
那么,這種流入市場成為“公版”的花樣又有多少?
丁黎明給記者提供了一個數字:目前,輕紡城市場上的經營戶有2萬多家,最保守估計,有花樣設計研發能力的至少有500家。另外,輕紡城還有107家專門從事花樣設計的公司。也就是說,如果這些企業每年都有一部分花樣流入市場,那么日積月累,整個市場上的“公版”花樣也就隨處可見。這些看似權屬不清的花樣,也最易發生版權糾紛。
處于“灰色地帶”的花樣,還有一個重要來源,就是令人深惡痛絕的仿冒。
在中國輕紡城,一直存在著這樣一個現象:有些公司開發了一個新花型,盡管還處在試樣階段,但市面上卻已有人掛出了該款產品。究其原因,加工企業和內部員工成為泄露產品核心信息的“源頭”。正是因為這一點,黃新明說,“紅綠藍”每個月在精工大廈展示中心展出的花樣,一定要將最好的保留不拿出來,否則馬上就會被仿冒。
遭遇被仿冒,浙江益眾紡織服飾有限公司(簡稱“益眾”)就是一個生動的例子。
據“益眾”負責人沈建華介紹,他曾雇傭過一個員工,對方干了沒幾個月就“跳槽”了。沒幾天,沈建華便發現市場上有家門市部在賣跟他一模一樣的花樣,以至于有些客戶還以為他開了新店。后來,他才知道,這家門市部老板正是那個員工的舅舅。那名員工來公司工作的真正目的,是來獲取“益眾”的樣品及客戶資源等信息。
D途徑
兩種嘗試:“公益花樣庫”和“畫稿交易會”
在業內人士看來,在大量來源不明的花樣充斥輕紡城的現狀下,方丹紅等幾名經營戶所經營的花樣被人搶先登記并被起訴,已是一個極普遍現象。它表面上是“廣東登記浙江不登記”的問題,但實質上卻是“無主”花樣如何確權的難題。
記者從紹興縣人民法院了解到的最新情況是,方丹紅被訴一案中,雙方都不愿意調解。這一案例已經證明,在花樣權屬不明的情況下,搶先登記帶來的往往是原被告雙方的劇烈對抗。這是真正權利人不積極主張權利所帶來的后患,如果這些花樣的權屬始終得不到明確,這種后患也將一直存在。
然而,更大的難題是,如何讓這些處于“灰色地帶”的花樣權屬變得明晰?
紹興縣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長李籽蘇在深入調研后發現,輕紡城部分市場主體沒有花樣來源,或者承擔不起花樣版權購買成本,如不抄襲,將喪失從事輕紡貿易謀生的手段,其對司法導向的責難,裁判者更是難以應對。若真的加大司法打擊力度,遏制該部分市場主體的侵權,很可能將該類市場主體擠出市場,引發一時期內市場經營戶數量的下滑。
在這一現實情況下,紹興縣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長陳偉主張從該類市場主體利益出發,建議司法協同行政機關、商會等行業組織,鼓勵民間力量建立公益性的花樣庫,收集市場上的通用花樣在地方市場進行公示,或者建議大企業捐贈自己研發而又決定不用的花樣,使輕紡城大部分中小市場主體有花樣可免費選擇。
在陳偉看來,這種形式既鼓勵了花樣創新,又不絕現行大部分市場主體的生存之路。在中國輕紡城特定市場內,法院可以像認定QQ空間、搜狐、新浪等知名大型網絡服務商一樣,認定該公益性花樣庫花樣來源可作為被告免責事由的初步證據。
其實,行政機關也有類似的思路。
輕紡城工商分局副局長丁黎明就告訴記者,他們也在設想通過畫稿交易會的形式,為經營戶與花樣創作者搭起一個平臺,讓他們雙方通過買賣或者其他方式達成花樣使用協議,如果這種機制能推廣開來深入人心,輕紡城的花樣權屬也就能更加清晰,花樣版權糾紛也有望大幅減少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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