七萬余元買來137床蠶絲被,商品全部“不合格”
10月下旬,市民武先生、尤先生和重慶人郭先生在匯都商貿千峰店、五一路店分批購買了137床蠶絲被,總價為7萬6千多元。10月28日,因懷疑蠶絲被有質量問題,三人隨意選了4床蠶絲被送到省纖維檢測局檢驗,結果表明這些蠶絲被為不合格產品。三人遂向匯都商貿討說法,但對方稱其"購買動機不純",早就預謀高額賠償,拒絕協商。隨后,三人到轄區工商所報案,工商人員卻讓他們找質監部門。然而,到質監部門后,工作人員卻稱"應歸工商管"。由此,維權行為陷入困局……
七萬余元買來“不合格”商品
11月4日上午,市民武先生、尤先生和重慶人郭先生反映,10月21日至27日,三人分6次在匯都商貿千峰路店、五一路店買回137床數個品牌的蠶絲被,共花費7萬6千多元。按三人的說法,“買這么多床被子是要捐給云南地震災區”。買回后,三人感覺這些蠶絲被有問題,于是隨意選了4床蠶絲被送到省纖維檢測局檢驗,鑒定結果印證了他們的懷疑:這些蠶絲被只含有少量蠶絲,其余都是粘膠纖維和聚酯纖維。三人持檢驗報告找商家理論時,對方態度惡劣,并質疑購買動機,這讓他們非常氣憤。
接到反映后,記者在西山河龍灣一住宅內見到了三人,屋內擺滿了“紅蘋果”、“貴族”、“雙胞胎”等品牌的蠶絲被。郭先生先出示了“山西匯都商貿有限公司”購物發票,接著又拿出一份省纖維檢測局的《檢驗報告》。《檢驗報告》顯示,送檢的4床蠶絲被蠶絲含量非常低,其材質主要為粘膠纖維和聚酯纖維,均為不合格產品。
商家質疑三人購買動機
針對此事,記者欲向“匯都商貿”了解情況,該公司的法律顧問回復:“黃河電視臺已報道此事,我們不再接受任何媒體的采訪。希望郭先生等人走法律程序,我們接受法律約束。”
此前,郭先生等三人已和黃河電視臺記者去過匯都商貿五一路店交涉過。黃河電視臺播出的內容顯示,當郭先生質問為何出售不合格的商品時,商場負責人表示“蠶絲被是分等級的”,郭先生等人所購的蠶絲被的價格與其等級相符合。商場負責人還質疑三人的購買動機:“你們為什么分6次購買有問題的產品,并在購買之后直接送檢,究竟是什么目的呢?”
據了解,《蠶絲被國家標準》規定,以蠶絲為主要填充物的被類才可稱為蠶絲被,分為純蠶絲被和混合蠶絲被兩類。其中蠶絲含量為100%的稱為純蠶絲被,蠶絲含量達到50%及以上的為混合蠶絲被。
郭先生等三人認為,該商場出售的蠶絲被明顯不夠標準,卻在商品標牌上標注蠶絲被,并且不標注其他材質含量,有欺詐消費者的嫌疑。
維權路上連吃“閉門羹”
11月4日下午,記者跟隨郭先生等三人趕到柳巷工商所。聽完郭先生的訴說之后,工商所的工作人員讓其填寫了一張投訴單,接著為難地表示,七萬多元的涉事金額較大,工商所不好處理,建議郭先生去市質量技術監督局打假辦投訴,“去那里投訴比來工商所投訴更有效”。工作人員還拿出一本專業資料,指著其中一段話表示,此類投訴就應該先找質監,這是有順序的。
按照工商人員的建議,郭先生等人又到市質量技術監督局投訴。不料一說此事,政務大廳的工作人員說:“生產蠶絲被的廠家又不在太原市,這是流通領域的事情,有檢驗報告的話,就應由消協和工商部門受理。他們也真是的,這種事怎么還往外推!”
此時,三人面面相覷,不知道該如何是好。郭先生無奈地說:“實在不行,只能與商家對簿公堂。”
消協認為商家質疑不成立
商家出售不合格商品,卻質疑郭先生的購買動機。工商人員也向記者表示,以往就出現過類似事件,有人“知假買假”,專門大批量購買質量不達標的產品,然后開始“負面維權”,向商家索要巨額賠償。如果商家都輕易賠償,就起到了反作用,給這些動機不良的人以鼓勵,這也是不合適的。
然而面對同一案例,市消費者協會副秘書長馬文斌卻表達了不同看法。對于商家質疑消費者的購買動機,他認為根本不能成立。因為商家沒有任何證據能證明消費者的購買動機,如果商家認為消費者“知假買假”,同時也就承認了自己售假,因此這種質疑“不值得一駁”。針對“知假買假”,馬副秘書長拿出最新版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》,指出了相關依據。新消法“總則”第六條規定:“國家鼓勵、支持一切組織和個人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社會監督。大眾傳播媒介應當做好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宣傳,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。”
律師支持三位買家的行為
對于買賣雙方的言行,律師又是如何看待的呢?記者先后采訪了兩位律師,他們都支持三位買家的行為。
山西天建律師事務所李紅軍律師認為,對商家來說,質疑消費者的購買動機是可笑的,商家根本無權過問消費者的購買意圖,只要是公開出售的商品,消費者可以出于任何動機購買。對于工商所而言,也不應推諉此事,應該及時查處有問題的商品。
另一位律師梅先生也認為,假設三位買家的購買動機真的有問題,那也是道德層面的爭議和探討。而在法律層面上,三位買家的消費行為是受法律保護的。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的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》第三條規定,因食品、藥品質量問題發生糾紛,購買者向生產者、銷售者主張權利,生產者、銷售者以購買者明知食品、藥品存在質量問題而仍然購買為由進行抗辯的,人民法院不予支持。梅律師表示,最高法的這個規定具有很強的導向作用,在同類糾紛中具有適用原則。在“蠶絲被”這個案例中,雖然床上用品和食品藥品種類不同,但是道理相近。
昨日傍晚,郭先生在電話中告訴記者,他向12345政府便民熱線反映此事后,昨日下午收到了柳巷工商所發來的短信,通知其盡快持相關證據到該所協助調查,他準備今日前往工商所處理此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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